浙江省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创新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开发区科技和产业创新的政策供给、项目安排和经费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优先布局国家、省重大科技和产业创新平台,聚焦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教育、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开发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机构参与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工业设计中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