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当探索构建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机制,建设和应用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企业通过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赋能传统产业智能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高标准数字园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