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创新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构建适配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体系,通过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初创期、成长期科创企业,推动金融、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