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构建适配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体系,通过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初创期、成长期科创企业,推动金融、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