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第十二条尚未生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组织开展畜禽遗传改良工作,支持畜禽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良种繁育场建设以及地方特色畜禽品种选育和优良品种推广使用。自治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种畜质量监测、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研发,利用先进育种技术培育、选育优良种畜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