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第十一条尚未生效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检疫。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