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尚未生效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检疫。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