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加强高原特色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推广优良畜禽品种,为养殖企业和农牧民提供服务。

支持种业经营主体采取优良品种展示示范、优良种畜竞拍等方式,加快良种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