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第十三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加强高原特色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推广优良畜禽品种,为养殖企业和农牧民提供服务。支持种业经营主体采取优良品种展示示范、优良种畜竞拍等方式,加快良种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