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只收容、无害化处理场所。犬只收容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鼓励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领养犬只。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