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饲养过程中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自行处理犬只尸体。

在城区公共场所发现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城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收集、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