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属于一个部门工作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分别由主任、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主任、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以由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