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属于一个部门工作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分别由主任、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主任、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以由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