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第十二条有效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走访、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统一组织和安排的代表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向组织活动的机关请假。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