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或者按照代表专业特点组成代表专业小组,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小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