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阿里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指导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