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尚未生效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名城保护规划,改善名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名城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要求,坚持宜居则居、宜业则业的原则,渐进式开发,尊重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