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Not yet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名城保护规划,改善名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

名城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要求,坚持宜居则居、宜业则业的原则,渐进式开发,尊重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