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尚未生效名城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