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市貌管护条例/第五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十二条尚未生效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或者转运站的建设。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庄内垃圾房、垃圾桶(箱)等收集点的设置与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