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尚未生效

城乡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不得在以下区域选址:

(一)水源附近;

(二)居民小区、村庄上风口;

(三)影响城乡整体环境形象的地点;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山洪灾害易发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