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Not yet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或者转运站的建设。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庄内垃圾房、垃圾桶(箱)等收集点的设置与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