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尚未生效

城乡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与需求相适应,方便投放、收集和运输,不得影响市容村貌、妨碍道路交通。城乡街道两侧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合理设置垃圾分类容器,按照垃圾分类要求,标明易识标记。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