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五条尚未生效市人民政府对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资源,经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后确认有保护价值的,可以列为预先保护对象,并在十日内向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预先保护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仍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通知自动失效。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先保护期间的补偿办法,对因预先保护措施给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