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六条尚未生效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所有权人应当采取抢救措施,及时维护、修缮;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立即实施保护措施;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