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尚未生效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和挂牌保护,明确保护清单及其保护内容、要求和责任。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维护、修缮和装饰,采用传统流程、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色彩和历史风貌。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在确保建筑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进行内部功能改进和更新,改善居住、使用条件,适应现代生活需要。

州、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