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四十五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职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质量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