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