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住房租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住房租赁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