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住房租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住房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