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住房租赁管理相关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社会工作部门负责将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纳入党建引领社区治理体系。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等治安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有关市场主体登记,依法查处涉及住房租赁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以及广告违法、价格违法等行为。
市和县(市、区)网信、经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住房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