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租赁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住房租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住房租赁管理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