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章 租赁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房源发布服务:(一)未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报送开业信息的;(二)未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实名管理的;(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四)被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