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社会工作、应急管理、住建、公安机关、消防救援、经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住房租赁活动的安全管理,做好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安全巡查的指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动态掌握辖区内住房租赁相关信息,督促出租人、承租人等相关责任主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发现租赁住房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