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网络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者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及时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网信、住建等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在同一平台上发布十套(间)以上房源信息的,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并保存相关记录。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