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管理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支持和鼓励合法登记的有关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动物防疫等方面的规定。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负责收容流浪犬、养犬人送交的犬只以及其他依法收容的犬只,不得将收容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