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支持和鼓励合法登记的有关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动物防疫等方面的规定。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负责收容流浪犬、养犬人送交的犬只以及其他依法收容的犬只,不得将收容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