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管理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犬只经营活动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不得违法占用公共场地。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