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管理服务第十五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养犬人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取得未免疫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于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完成定期免疫接种。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