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通过领取犬只标识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信息识别。

犬只个体信息识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