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

养犬人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取得未免疫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于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完成定期免疫接种。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