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文化保护、生态移民、农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业等资金和项目时,适当向赤水河流域倾斜。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赤水河流域保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