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邻省在共建共治、生态补偿、产业协作、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跨区域协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