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开展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