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建设项目确需临时使用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湿地期满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