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禁止占用国家、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确需占用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市级湿地的,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其他一般湿地的,应当征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必要性、选址选线合理性以及生态保护措施可行性等内容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