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使用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湿地期满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