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完成保护区勘界,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及时设置保护区界碑界桩、电子标识或者电子围栏等界线标志。禁止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保护区界线标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