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保护区管理机构在综合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编制保护区规划,明确保护和管理的目标任务、保护对象、管理要求、保护措施等事项,并对原有居民生产生活活动等作出安排。

编制保护区规划应当经过论证、听证等程序,广泛听取有关人民政府、部门等方面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保护区规划应当依法公开。

保护区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接受统一监管。

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