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