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入伍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