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