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轨道快线运营安全条例/第二章 线路和设施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轨道快线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等;(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挡标志标识、监控设备、安全防护设备;(五)危害轨道快线设施设备安全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