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轨道快线安全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线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检测,及时消除破损、老化、泄漏等隐患。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下管线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运营单位建立管线基本信息共享和运行状态通告机制,根据需要提供准确完整的管线走向埋深、材质管径、使用状态及权属等资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